解读!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公告(下)
发布时间:2024-12-20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深入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十三、纳税人错误确认发票用途后,如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纳税人错误确认发票用途为申报抵扣且已申报抵扣的,如果要改为用于申报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确认相关进项税额已转出后,为纳税人调整发票用途。 纳税人错误确认发票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如果纳税人尚未申报出口退税,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将发票信息回退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纳税人可以重新确认发票用途;如果纳税人已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十四、纳税人如何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以及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符合规定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等凭证或者开具符合规定的收购发票,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用途确认,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 其中,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并将已进行用途确认的凭证明细转入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待用。纳税人将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当期,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选择相应凭证,按规定计算填写本次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符合以上规定的尚未用于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凭证,可以前往办税服务场所申请补录。 十五、如何通过税务数字账户、个人所得税APP查询、下载、导出已开具或接受的数电发票?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登录自有的税务数字账户,选择票据类别、发票来源、票种、发票号码等条件,查询、下载、打印、导出发票相关信息。自然人可以登录本人的个人所得税APP个人票夹查看、下载、导出、拒收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申请代开的数电发票,并可使用扫码开票、发票抬头信息维护、红字发票提醒等功能。 十六、纳税人开具和取得数电发票用于报销入账归档的,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纳税人开具和取得数电发票用于报销入账归档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十七、左上角显示“机动车”且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电子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使用及管理是否参照《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 左上角显示“机动车”且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电子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机动车发票(包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带有“机动车”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其使用及管理参照《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和数电发票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如果取得的是带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应当如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等业务? 纳税人凭带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等便利化方式线上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等业务。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等业务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带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相关信息,无需提供数电发票纸质打印件(数电发票信息异常的除外),具体要求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执行。